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及交付问题有哪些

湖州刑事律师 2025-04-21
法律分析:
(1)在建设工程价款确定方面,遵循有约定从约定原则。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和标准,就依此确定。这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保障双方预先达成的约定得以履行。
(2)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为价款确定提供了兜底方式。
(3)对于工程量有争议的情况,按照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若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无签证文件,可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4)在交付问题上,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按约定支付价款。若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支付价款;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支付相应价款。

提醒:
建设工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计算及工程量确认等事项。若遇价款和交付问题,因案情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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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价款确定
1.有约定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和标准来确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价款。
3.对工程量有争议,按施工中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若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无签证文件,可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二)工程交付
1.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按约定支付价款。
2.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支付价款。
3.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支付相应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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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价款确定:有约定按约定,即依合同明确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确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对工程量有争议,按施工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无签证,按其他证据确认。

2.工程交付: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交付,发包人付款。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报告日为竣工日期并付款。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期,也需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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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确定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工程量有争议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无签证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按其他证据确认。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交付,发包人付款;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分别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支付价款。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和标准的,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和自主性。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保障公平合理,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对于工程量争议,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是最直接的证据;若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即使无签证文件,也可按其他证据确定实际工程量。在交付方面,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交付和付款是正常流程。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法律对竣工日期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其支付价款,以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若您在建设工程价款确定或交付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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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上,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和标准,就依此确定。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对于工程量有争议的情况,按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若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却无签证文件,可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2.在交付问题方面,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要交付工程,发包人按约定支付价款。若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支付价款;若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支付相应价款。
3.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和标准以及交付相关条款。施工过程中,双方都应妥善保存与工程量有关的书面文件。出现纠纷时,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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